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社区**区**委**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路**号**花园**栋**室吴某某的住处内,多次盗窃吴某某、焦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209.63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上述地址,通过使用吴某某手机向自己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上述地址,通过使用焦某某手机向自己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焦某某人民币826.63元;
3. 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上述地址,通过使用焦某某手机向自己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焦某某人民币20000元;
4.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上述地址,窃得吴某某OPPO R15手机一部(经鉴证,价值人民币383元),后将手机退还给吴某某。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苑**栋**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9日,任某某赔偿吴某某3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欠条、银行卡交易流水、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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