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村**号。2009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0时5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道**幼儿园对面人行道上盗窃崔某某棕色大安罗纳多牌花冠5号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632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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