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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3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上诉,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付某在无极县*村路口正无路南侧盗窃杨某某单排货车一辆,并将所盗窃的单排货车(已追回)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另案处理),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此五菱单排货车价值31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19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任某某、付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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