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为了筹集毒资,伙同一名绰号叫“某某了”(未到案)的男子,在崇阳县天城镇城区连续盗窃作案4起,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某某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酒店楼下,盗走失主王某某的一辆橘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上述被盗摩托车系失主于2019年5月1日花费3500元钱购买所得。
2.2020年6月4日22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某某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苑小区门口,盗走失主汪某某的一辆红色轻骑牌二轮摩托车。后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5元。
3.2020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某某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苑小区车棚里,盗走失主贺某某的一辆黑色先鹰牌二轮摩托车。后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4.2020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某某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小区**栋**单元楼下,盗走失主王某甲一辆深蓝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后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失主提供的被盗摩托车基本信息、照片、发票、现场尿样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盗窃摩托车现场监控截图、盗窃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失主王某某、汪某某、贺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雅志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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