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8〕4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新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2日被新洲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趁其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花园小区**号楼工地做工之际,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党校附近,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党校南门停车位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A型摩托车盗走。经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6703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冰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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