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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住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号。2016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为图财多次在岳麓区的网吧盗窃他人手机,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47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喜地大厦2楼考拉网咖,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价值2024元的蓝色OPPO牌R17手机,销赃得600元挥霍一空。

2、2019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润泽园小区A7栋一楼洋洋网吧,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价值600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后自用。

3、2019年7月10日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名园小区A1-3栋雷霆网咖,盗得被害人袁某某的一台价值850元的白色OPPO牌R15手机,销赃得230元挥霍一空。

2019年7月1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任某某身上依法扣押了被盗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到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卡、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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