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睢县**镇**大街**超市二楼,将受害人祈某某放在该超市二楼货柜上的白色手提包盗走,包里有现金9800元、银行卡等物品。2018年3月2日被害人报警,当日民警在任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追回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领条;
2. 被害人祁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笔录;
5. 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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