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区**幢**室。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多次至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区**幢内入户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至**幢**室,以用螺丝刀撬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后使用自喷漆对室内进行喷涂破坏;
2. 2019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幢**室,以用螺丝刀撬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3. 202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至**幢**室,以用螺丝刀撬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
4. 2020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幢**室,以溜门方式进入室内,被正在室内睡觉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后王某某放其离开;
5. 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幢**室,以用螺丝刀撬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420元的香烟2条。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香烟2条(照片);
2.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倩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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