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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技术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网络装修和维护人员,户籍所在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村**号付**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所在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为盗窃**公司网络流量赚取利益,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网络服务器,并安装了“硬派计费系统”,将该服务器放置在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小区**号楼**单元**层**号自己家的储藏室作为机房,随后任某某从**通讯有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区地下负二层的公司机房总服务器的光缆上接了一根电线到自己的网络服务器用于盗窃流量,并以每户每年400元旦价格卖给**小区的47名客户。经统计,任某某类计销脏数额为人民币18800元。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0日任某某赔偿河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甲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违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用户信息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凌某乙证言;3.被害人凌某甲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锋

代理检察员:王威

2019年81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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