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村**组**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厂附近一出租屋。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四次在广东省乐昌市梅花镇**线盗窃某某超市的香烟:
一、2020年8月4日或5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从湖南省宜章县乘坐大巴车返回广东省韶关市,途经广东省乐昌市梅花镇转车。在该镇“梅花购物中心”超市门口等车时,任某某见工作人员进入里间整理货物,收银柜台无人看守,因无钱买烟,便走到柜台前伸手从货柜上盗取了黄色硬盒芙蓉王牌(硬)香烟1条,藏于衣内,随后乘车离去。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50元。
二、2020年8月26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按照同一路线返回韶关市,认为该超市的香烟容易偷窃,便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再次偷得红色硬盒南京牌(红)香烟1条。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
三、2020年9月5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任某某以同样的作案手法第三次在“梅花购物中心”实施盗窃,盗得蓝色软盒双喜牌(软蓝红枚王)香烟1条。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
四、2020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同样的作案手法第四次在“梅花购物中心”实施盗窃,盗得蓝色硬盒芙蓉王牌(蓝)香烟1条、黄色硬盒芙蓉王牌(硬)香烟1条、黄色硬盒龙凤呈祥牌(喜庆珍品)香烟1条,后迅速离幵现场,径直走向旁边的某某酒店,将盗得的香烟藏于酒店三楼的楼梯间,用木板掩盖。走下酒店一楼大厅时,任某某被酒店老板及其他群众当场控制。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3条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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