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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罪)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路**胡同**号,住本村。2002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他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乘坐客车从辛集市到石家庄市藁城区汽车站下车,随后在藁城区通安街肥肥烧烤吃完饭后到藁城区人民医院准备实施盗窃。2019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先到藁城区人民医院门诊楼9楼楼道东头靠北墙处病床盗窃一部vivo X20A手机,随后到藁城区人民医院门诊楼4楼最东头病房内东北角病床床头柜处盗窃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随后到藁城区门诊楼一楼椅子上睡觉至白天后乘坐客车返回辛集。后被告人任某某在辛集一手机店内将盗窃的两部手机刷机后将vivo X20A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售出。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 X20A手机市场价格为640元;华为荣耀10手机市场价格为1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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