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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汉族,专科毕业,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三江花中城26栋405房。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13时59分,被告人任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农业大学红旗市场门口,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米奇色越野车(车牌为湘******)没有锁上车门。被告人任某某打开车门将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蓝色手提包内的一个深褐色长方形钱包盗走。钱包内有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1250元人民币以及12张壹佰圆面值的航天纪念钞。

2018年10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三江花中城楼盘口被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两张一百元面值人民币、十二张一百元面值航天纪念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即确定航天币价值的说明、公告等物证、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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