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前后,泾阳县兴隆镇兴隆村修建通村道路占用该村十组村民任某某0.3亩责任田,但补偿问题当时未及时落实。2017年9月1日,兴隆村十组将村西103亩土地租赁给陕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0月,任某某私自在其中一亩土地种上小麦。2018年3月24日,陕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承包合同在该承包地内栽树,将任某某种植小麦的土地旋耕后栽种苹果树砧木树苗。2018年6月5日,兴隆村委会与该村十组及任某某达成协议,兴隆村十组因占用任某某0.3亩责任田而分给任某某一亩承包地。2018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因对分配给自己的一亩承包地不满,私自雇人用旋耕机将陕西联合农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地内的2959株苹果树砧木树苗旋耕损毁。经价格认定,被损毁树苗价值29590元。公安机关接警后,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6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其个人与村组之间耕地补偿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故意损毁他人栽植的苹果树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5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二运
检察官助理:周丽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1.案卷贰册、照片贰册;
2.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