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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等二人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5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曾岗。2010年2月7日因赌博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2012月12月11日因赌博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2015年11月30日因赌博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9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区**村。2017年3月6日因赌博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4日0。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5日期间,在晋江市**镇**村**村赌博,后因怀疑被害人蔡某甲等人诈赌而殴打蔡某甲,并强迫蔡某甲等人退回赌博所赢的钱。在此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等人对其实施殴打。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蔡某甲腰背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上臂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中午,分别在晋江市陈埭镇**社区租房、**村**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被害人指认地点、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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