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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22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建立“**麻雀”、“奔跑**”等微信群以及“精**”、“奔跑吧**”、“**娱乐圈”等乡聊群,组织群内参赌人员潘某某、叶某某、朱某某等人利用手机棋牌软件“嘉兴棋牌**”APP以平湖麻将、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头获利2.7万余元。其中,2020年2月至同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任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为其介绍参赌人员、出谋划策等,涉及抽头获利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分别为27000余元、12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王聪璐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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