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贵州省龙里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甲、赵某某,贵州**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覃某某,男,外号小军,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贵州省龙里县******。2007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贵州省龙里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贵州合**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中专文化,龙里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贵州省龙里县**********号。2011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贵州省龙里县**********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覃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8月28日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9月22日以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于同日将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入本案。
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6月16日、8月31日、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任某某于2009年开始在龙里县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于2010年招募彭某某为其追讨债务。为进一步聚敛钱财,掩盖非法行为,2014年9月1日,任某某注册成立“龙里县**金融业务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营范围为金融业务咨询服务。为确保利益最大化,任某某分别于2014年、2015年拉拢黄某某、何某某进入服务部出资放贷,2014年招募覃某某进入服务部负责追讨债务。
2014年以来,任某某等人对不按时支付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的群众采取暴力或威胁、滋扰、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追讨债务,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任某某为纠集者,黄某某、何某某、覃某某、彭某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长期在龙里县范围内采取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非法追讨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1.刘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被害人刘某某为张某某提供担保向任某某借款2万元,月息10分。张某某在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后外出躲债,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被告人覃某某为索取债务两次非法拘禁刘某某长达13.5小时。
(1)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指使被告人覃某某通知刘某某到**服务部处理张某某借款事宜,刘某某于当日13时许到达**服务部。刘某某到服务部后,任某某、覃某某逼迫刘某某联系张某某归还债务,否则不让其离开。刘某某联系上张某某后,任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2万元利息后才让刘某某离开,张某某无力支付便一直向任某某求情。18时07分张某某转账2000元给刘某某让其转交任某某,任某某嫌钱太少不愿接受,直到21时34分张某某承诺几日后补齐2万元差价,任某某才接收刘某某转来的2000元,刘某某才得以离开。至此,刘某某被任某某、覃某某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5小时;
(2)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通知张某某到**服务部处理债务问题,张某某于当日13时许到达**服务部。任某某要求刘某某一同前来处理,刘某某便于14时许到达**服务部。任某某重新计算张某某欠款为 7万元,并要求张某某必须还款,否则张某某、刘某某都不得离开。刘某某表示自己担保的2万元已还清,多出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但任某某仍不让其离开。刘某某偷偷走出服务部,刚走到服务部楼梯转角处时便被被告人覃某某发现拖回服务部,覃某某便一直守在门口,直到19时许刘某某重新签订担保协议后才得以离开。刘某某被任某某、覃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5小时。
2.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6年陈某某向任某某借款6万元,陈某某在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后便与妻子孙某某离婚外出躲债至今未归。2017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被告人覃某某、彭某某来到孙某某位于贵州省龙里县********小区**号楼*层住宅,覃某某用木棍将孙某某家门锁撬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孙某某家中。任某某等人进入孙某某家中时仅有老人及小孩在家,任某某、覃某某、彭某某三人在寻找陈某某未果后仍然坐在孙某某家中不肯离开,直到警察到后才将三人带走。
3.寻衅滋事
(1)戴某某被滋事案
2011年,被害人戴某某向任某某借了2万元,戴某某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后,任某某等人便向戴某某追讨债务。2015年2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某某到戴某某家中收账,因是除夕,戴某某多次哀求任某某二人离开,并承诺会尽快还款,但任某某二人仍不肯离开。直到18时许,戴某某丈夫徐某某同意重签5万元借条后任某某、彭某某才离开戴某某家中。
(2)陈某某被滋事案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害人陈某某两次共向任某某借款3万元,月息8分。后因陈某某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任某某便纠集覃某某、何某某等人向陈某某追讨债务。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某某来到龙里县**镇人民政府陈某某工作地点向陈某某要账,找到陈某某后任某某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并威胁其尽快还款;2015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覃某某、彭某某到龙里县**镇人民政府向陈某某要账,黄某某威胁陈某某“不把钱还清就将其车辆开走”。陈某某见黄某某等人身上都有纹身十分害怕,便让黄某某等人将其牌号为贵JN****的一辆咖啡色吉利牌轿车开走,直到3个月后陈某某父亲找来5万元钱还给任某某后才将车辆取走。
(3)张某某被滋事案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害人张某某两次向任某某借款共6万元,月息8分。张某某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后,任某某等人便向张某某追讨债务。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某某以找不到张某某为由多次到龙里县***张某某父亲张某甲家中要账久坐不肯离开,张某甲因惧怕任某某等人便卖掉其***房子替张某某还账。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任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到龙里县**大厦张某某家中收账,因张某某无力还款,黄某某、彭某某便强行将张某某一辆牌号为贵JN****黑色广汽传棋牌越野车开走,直到半个月后张某某用15000元将车辆赎回。
(4)王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因被害人王某某母亲杨某某生前欠任某某借款,2017年4月,任某某便派人将王某某带到**服务部,让其代为偿还其母亲生前所欠债务。王某某小姨杨某甲得知此事后赶到**服务部,称该借款与王某某无关并将王某某带走。2017年5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得知王某某位于龙里县**步行街***小吃店开业,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同任某某妻子钟某某、母亲黄某某、罗某某到王某某小吃店滋事,黄某某等人堵在小吃店门口,导致店铺不能正常营业,直到警察到后黄某某等人才离开。
(5)王某甲被滋事案
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分三次向任某某借款6.5万元。王某甲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后,任某某等人便向王某甲追讨债务。2017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在龙里县老板街一店面内被被告人彭某某、覃某某带到**服务部。到服务部后被告人任某某对王某甲进行辱骂并用吹风机砸向王某甲,王某甲向任某某求情并承诺尽快还款后才得以离开。
(6)黄某甲被滋事案
2017年,被害人黄某甲向任某某借款2万元,月息10分。黄某甲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后,任某某便纠集彭某某、何某某等人向黄某甲追讨债务。2017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在龙里县****将黄某甲面包车扣押,黄某甲被迫于几日后找人到任某某处买车并偿还任某某1万元;2018年4、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覃某某到龙里县**镇谷脚信用社旁找到黄某甲,何某某扇了黄某甲一巴掌后何某某等人便强行将黄某甲押回**服务部,直到黄某甲承诺尽快还款后才得以离开。
(7)龙某某被滋事案
2016年,被害人龙某某向任某某借款2万元,龙某某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后便一直躲着任某某等人。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龙里县**街遇到龙某某后强行将其带回**服务部,何某某扇了龙某某一巴掌,龙某某哭着向被告人任某某求情,并承诺会尽快还款后才得以离开。
(8)任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2月,被害人任某乙向任某某借款5万元,月息8分。任某乙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后,任某某便纠集覃某某、何某某向任某乙追讨债务,导致任某乙十分恐惧,有家不敢回,生活遭受严重影响。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里县******任某乙家中,任某某见任某乙独身一人在家,便进入任某乙家中向任某乙要账,因任某乙无力还款,任某某便一拳打在任某乙后脑勺,一脚踢在任某乙腿上后离开;
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某来到任某乙家中,因任某乙父母在家,任某某称找任某乙有事将任某乙带走,任某某让任某乙驾驶其牌号为贵JKR***起亚牌越野车至**路接被告人覃某某。接到覃某某后三人来到**服务部,任某某、覃某某逼迫任某乙将所欠利息改为借条,又强行抢走任某乙车钥匙后将车开走,逼迫任某乙偿还债务。二十天后的一天,任某乙在**服务部楼下看到自己的车后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其牌号为贵ACR***号宝马牌轿车纠集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龙里*中,用在任某乙处强行拿到的钥匙将任某乙停放于龙里*中宿舍旁停车场的牌号为贵JKR***起亚牌越野车开走,逼迫任某乙偿还债务。后任某乙在龙里县****地下停车场找到自己的车,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
二、被告人任某某个人犯罪行为
罗某某被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2年底,罗某某向李某某购买其位于**花园********室房屋。2012年11月3日17时许,因李某某欠任某某借款,被告人任某某便带人来到**花园********室罗某某住宅找李某某要账,任某某等人用力踢门,家中小孩十分害怕便电话告知罗某某,罗某某因离家较远就通知其父亲罗某甲前往查看。家中小孩看到罗某甲到后才敢开门,任某某等人趁机闯入罗某某家中,罗某甲告知任某某等人李某某已将房屋卖给罗某某,让其尽快离开,但任某某等人拒不离开。罗某某赶到家后看到任某某等人仍坐在家中不肯离开便报警,直到当日18时17分警察到后才将任某某等人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覃某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对不按时支付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的群众采取暴力或威胁、滋扰、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追讨债务,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任某某为纠集者,覃某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长期在龙里县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任某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覃某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彻底摧毁任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对扣押的被告人任某某用于追讨债务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永昶
邹 英
检察官助理 马 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覃某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均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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