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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乔某某(另案处理)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被警方查获,在二人家中搜出“法轮功”书籍152本、“法轮功”宣传刊物261本、“法轮功”挂像、挂件66个、“法轮功”光盘78张、“法轮功好”等塑封宣传品167份。经营口市国保大队鉴定,以上物品都属于邪教“法轮功”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枫林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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