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甲、高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曹某某、鲁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朱某某、冯某某(上述十人均已起诉)和被告人任某某为**休闲会所工作人员,其中,林某甲为该会所总经理,高某甲、李某甲、曹某某、鲁某某、邱某某、任某某为该会所经理、部长,王某某、罗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预防被查处(遇公安等部门查处则及时通过对讲机进行预警、撤离等措施),朱某某、冯某某为该会所管账人员,负责嫖资的收取、核算、转账工作。2018年11月,**休闲会所因违规经营被责令停业整顿。但从2018年11月17日许开始,林某甲、高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曹某某、鲁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朱某某、冯某某、任某某等人不顾该会所还正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违法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多日。
2018年12月4日9时许开始,高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曹某某、鲁某某、邱某某、罗某某、任某某、朱某某、冯某某、任某某在**休闲会所再次不顾停业整顿、未获批继续经营期间,私自打开场所的门锁,暗中经营、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当日1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接获相关信息后前往查处,在该会所二楼**房间的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与高某乙、8516房间的李某乙与洪某某、8553房间的陈某某与庄某某、8516房间的林某乙与江某某实施卖淫嫖娼后被依法查处;当场抓获高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曹某某、鲁某某、邱某某、罗某某、任某某、朱某某、冯某某,缴获当日组织卖淫活动的嫖资总收入为4000余元人民币、联络工具手机10部、通风报信工具对讲机三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嫖资、手机、对讲机等作案工具;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高某甲等十人和黄某某等八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任某某联系电话:135*******,担保人邵某某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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