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任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12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3日下午,王某甲(已判决)纠集被告人任某甲和周某某、宋某甲、马某某、张某某(四人已判决)、刘某某(未到案)等人与贾某某(已判决)纠集的田某某、宋某乙、王某乙、丁某某、程某某(五人已判决)等人相约斗殴。双方到达西峡县城**广场**门口相遇并开始持械斗殴,被告人任某甲徒手与宋某乙、丁某某等人打斗。期间宋某甲、张某某被他人持刀砍伤。
经鉴定:宋某甲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张某某左手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樊某某、李某某证言,同案人贾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宋某甲、宋某乙、封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人供述,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胡 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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