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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实际经营注册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虚开取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价税合计1,701,098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税款合计247,168.1元,均已向税务机关非法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案发后,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全部税款。

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票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虚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与被告人任某某个人财产混同。

2.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等证实,被告人任某某接受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抵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2019年9月29日,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

4.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实,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存续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任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

6.办案说明、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丽磊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90186****;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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