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任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人,群众,农民。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任某某等人与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耿马**公司)、瑞丽市**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丽**公司)、耿马孟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定**公司)、耿马县孟定**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孟定**公司)、耿马孟定**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定**公司)、临沧**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公司)、耿马**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耿马**公司)、镇康县**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康**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从事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税款,具体如下:
1.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博野县**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4.65万元,税额9.738496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博野县**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税款。
2.2015年5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市**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2万元,税额10.5840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保定**胶带有限公司税款。
3.2015年7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92万元,税额5.052744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税款。
4.2016年7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3万元,税额3.485842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保定**胶带有限公司税款。
5.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瑞丽**公司向保定**橡胶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4.6万元,税额6.281417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已全部用于抵扣保定**橡胶输送带有限公司税款。
6.2016年6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瑞丽**公司向河北**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9元,税额6.200886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河北**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7.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瑞丽**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6万元,税额5.82124万元;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9万元,税额6.200885万元;孟定**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8万元,税额4.693806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8.2015年11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万元,税额2.369912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税款。
9.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14万元,税额13.706373万元;瑞丽**公司向保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4万元,税额4.647788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税款。
10.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瑞丽**公司向河北**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34万元,税额11.888673万元;耿马**公司向河北**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3万元,税额6.93717万元;孟定**公司向河北**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25万元,税额6.47124万元;镇康**公司向河北**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6.3万元,税额7.627432万元;临沧**公司向河北**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8万元,税额9.180528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河北**橡胶有限公司税款。
11.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1.1万元,税额13.931856万元;瑞丽**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12万元,税额3.810266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12.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经被告人任某某联系,耿马**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3.95万元,税额38.419034万元;瑞丽**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3.5万元,税额8.455754万元;孟定**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04万元,税额4.721416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河北**胶带有限公司税款。
13.2016年7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1.8万元,税额3.658407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税款。
NU LL14.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经任某某等人联系,镇康**公司向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4万元,税额2.346902万元;瑞丽**公司向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14万元,税额6.113451万元;耿马**公司向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6万元,税额2.254868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15.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河北**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万元,税额6.097345万元;耿马**公司向河北**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4万元,税额4.647788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河北**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16.2016年4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税额3.451326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17.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镇康**公司向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6万元,税额5.015928万元;耿马**公司向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8.8万元,税额6.764604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18.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78万元,税额13.089737万元;镇康**公司向保定**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万元,税额6.902652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税款。
19.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孟定**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万元,税额6.097345万元;镇康**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5.52万元,税额13.289907万元;孟定**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42万元,税额4.765133万元;耿马**公司向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6.95万元,税额7.702214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税款。
20.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瑞丽**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4万元,税额4.762833万元;耿马**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6万元,税额13.345134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河北**胶带有限公司税款。
21.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镇康**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5.52万元,税额13.289907万元;耿马**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2万元,税额7.730976万元;耿马**公司向河北**胶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2万元,税额4.739824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河北**胶带有限公司税款。
22.2016年5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瑞丽**公司向河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万元,税额5.867255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河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税款。
23.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经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联系,临沧**公司向保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8万元,税额9.180528万元;瑞丽**公司向保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36万元,税额3.492744万元;镇康**公司向保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7.52万元,税额8.918227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保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丽
检察官助理:任奕诺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保定市蠡县**镇**村,
联系电话:1863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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