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通辽市**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作为通辽市**厂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王某某(已起诉)取得由鞍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金额9622222.38元,税款金额1635777.62元,价税合计11258000元,并用于抵扣税款。据被告人任某某供述,通辽市**厂与鞍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谊丹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