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任孔贺,曾用名任孔明,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务工,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孔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0-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
被告人任孔贺于2017年7月加入该集团,从事外宣推广,期间,诱骗李某某等8133人缴费成为会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4.53万元,涉案金额至少人民币113.03万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任孔贺在山东省济南市**机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孔贺及同案犯郑某某、宋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孔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孔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孔贺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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