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802********032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20年8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护士证和医师证为由骗取其现金20600元。案发后其家属将钱款返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返还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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