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榆林市**厂**(退休),现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路**园**栋**号。2016年11月4日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25万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谎称其是榆林市阳区**路**庙庙会的会长,以合作开发**庙门面房为由,在榆阳区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怀人民币186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其还个人债务、吃喝花销等挥霍。
2013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某谎称能够给被害人尤某甲、尤某乙、尤某丙、尤某丁、尤某戊等人办理危房改建手续,在榆阳区骗走五名被害人共10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其个人花销。
以上,被告人任某某实施诈骗两次,共计诈骗数额1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电话询问笔录一份、换押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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