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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7年8月1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年初至8月间,化名王某某在吉林市**浴池做搓澡工期间,谎称其儿子在舒兰市投资数亿元建造度假村,并承诺度假村建成后给同为搓澡工的孙某某、周某某安排工作,由此骗取孙某某、周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在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重庆路等地,以现金和微信转****,诈骗孙某某人民币101,900元,诈骗周某某人民币4,150元。被告人任某某所诈骗款项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登记表;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接受证据清单  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记录;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

(二)证人梁某甲、任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检察官助理:梁宏泉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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