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化名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太原市迎泽区**路**花园**室(户籍住址:临汾市洪洞县城内**街**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谈好山西省**队、太原**局、山西省**会及其他单位团购**蛋糕店充值会员卡的业务,以垫付资金并承诺平分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张某甲投资,被害人郭某某、张某甲分别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以房租抵作投资的方式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披萨店给付被告人任某某共计375000元。案发前已退还本金和分红共计234500元。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谎称谈好销售7部华为牌保时捷手机的业务,以需要垫资并承诺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40000元。
2、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谎称投资**蛋糕店充值会员卡及手机销售,以每月分红5300元并为被害人偿还网贷平台本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任某某通过网贷、现金及使用被害人信用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149246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16900元。
3、2015年2月至2017年,被告人任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店内先后谎称与被害人王某某合伙经营手机生意、网吧生意,以需要垫资并承诺平分利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任某某通过网贷、支付宝转账及使用被害人和其母曹某某信用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436072元。
4、2015年初至2018年,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与被害人杨某某合伙经营手机生意、披萨店生意、网吧生意,以需要垫资并承诺平分利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任某某通过网贷、现金及使用被害人信用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89485元。
5、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谎称周转生意需要资金,使用被害人雒某某信用卡骗取其39266.8元。
6、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经营手机生意、饭店生意,以垫付资金并承诺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任某某通过信用卡“好享贷”、现金及使用信用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205350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4000元。
7、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经营手机生意及母亲重病,使用被害人张某乙信用卡骗取其43688元。
8、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借款利息及母亲重病,使用被害人张某丙信用卡、网贷平台骗取其共计56758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7877元。
9、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需要资金周转及母亲重病,使用被害人邢某某及其朋友信用卡及转账骗取其共计33093.4元。
10、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经营月饼生意、手机生意、披萨店生意及绿化工程并承诺分红、利息,使用被害人伊某某信用卡、网贷、转账骗取其共计270000元。
11、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投资手机生意、披萨店生意、饭店生意及父亲亡故、母亲重病,使用被害人张某丁信用卡、网贷、转账骗取其共计41000元,产生利息1594.25元。
12、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投资手机生意、披萨店生意及亲属重病,使用被害人亢某某信用卡、网贷、转账骗取其共计49692.34元。
13、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谎称经营手机生意及母亲重病,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网贷及透支被害人和其姐信用卡共计35110元。
上述赃款均用于被告人任某某日常开销及偿付各被害人本息、分红,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失联。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莎莎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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