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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以低价格购买电动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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