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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高于市场价格在唐县、顺平等地大量收购养羊户的养殖羊之后采取不付或少付羊款的手段,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等27户养羊户羊款7784459.5元,用于偿还自己之前的债务。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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