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60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社,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0至2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因买口罩被骗,便产生售卖口罩骗钱的念头,后被告人任某某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和微信群里谎称其有口罩货源,有大量口罩可以出售。被害人顾某某从“话费油卡交易群”看到被告人任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后添加了其微信,表示要购买口罩。被告人任某某将从其他微信群里找到的口罩货源照片发给被害人顾某某,骗取顾某某的信任。顾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任某某转账15次,累计转账1.6565万元用于购买口罩。被告人任某某收到转账后并未向顾某某出售口罩,所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2、2020年1月30至2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出售口罩信息,被害人郑某某霖看到后添加了被告人任某某的微信,表示要购买口罩。被告人任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郑某某信任后,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任某某转账4次,通过支付宝给被告人任某某转账3次,累计转账2.1万元用于购买口罩。被告人任某某收到转账后并未向郑某某出售口罩, 所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口罩货源,有能力出售大量口罩,从网络搜集口罩货源照片发送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75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增锐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银行卡壹张(卡号:622848*******5472)、******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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