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1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区**小区**栋**室。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曾在**公司担任主播经纪人,获取过女主播苏某某的探探手机APP帐号。任某某离职前,以苏某某和苏某某哥哥的名义添加了被害人韦某某的微信。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任某某利用微信平台一人分饰两种角色,以主播苏某某的名义与韦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又以苏某某哥哥的名义与韦某某交往,先后编造苏某某家人生病、去世,父亲做生意亏损等理由,骗得韦某某人民币429112.83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韦某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韦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万元,其中30万元已支付完毕,余款13万元自2020年8月起2年内退赔。被害人韦某某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艳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白色苹果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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