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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平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任以12000元的价格在张处租赁金世佳,租期一年。2019年6月10日,被告任在未经张宝军允许情况下谎称该房子为自己所有,通过平某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为中介以13800元的价格将该房子租赁给周,租期一年,被告人任未将房租交给房主张,后失去联系。被告人任将骗取的租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王的证言;4.被害人、张、李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张、周、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任系累犯。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媛

2020年3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任现在现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崔、周、王

4.被害人平某市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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