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平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处租赁金世佳某某,租期一年。2019年6月10日,被告任某某在未经张宝军允许情况下谎称该房子为自己所有,通过平某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为中介以13800元的价格将该房子租赁给周某某,租期一年,被告人任某某未将房租交给房主张某某,后失去联系。被告人任某某将骗取的租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张某某、周某某、崔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媛
2020年3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现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崔某某、周某某、王某某。
4.被害人平某市某某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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