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住云南省昆明市**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交予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任某某开始跟着“民族资产大业”头目孙某某(已判刑)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在从未获得兑现的情况下,仍任孙某某成立的“***国际扶贫基金会”的副会长,负责管理孙某某的团队,并发展自己的团队“**慈善基金会”,参与虚构以投入几元至几十元就会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的巨额汇报为由,骗取团队会员的信任并交款。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12月13日,对此参与以民族资产解冻事由骗取其管理、发展的会员缴纳费用,由各小团队 统计员刘某某、陈某甲、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尚某某、马某某分别通过各自名下账户及收取会员的款项转至任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86********)各514710元、222419.1元、1566781元、1019748.5元、797450元、105099元、4527839元、55404元,共计8809450.6元,所得款项汇给孙某某或者直接汇给上级诈骗分子。期间,任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2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但其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实施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于2018年12月又参与宣扬虚假的“生活费”项目,谎称会员只要缴纳60元即可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的巨额回报,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8日由其团队的总统计员董某某宁负责收取会员交的款项,并通过银行(账号为:6228481841********)转至任某某名下账户(账号:622848086********),共计2021980元,后该项目也未获得回报,未安抚会员情绪,将部分款项返还给会员。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账等书证;
2.刘某某、陈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事由,骗取他人1083143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中,任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温丽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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