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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96********,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任某某以被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用钱、患病、投资高额返利、运作公司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三人人民币314091元。任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其巨额债务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借条等;2.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10月14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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