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楼**号楼**层西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8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任某某在网吧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其认识**局领导,以办理工作、购买文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幼儿园入学等名义,至2019年3月期间,分多次从杨某某处骗取52788元,案发前已返还842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微信转账记录;
8.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柒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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