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4年5月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2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26日,2019年6月10日至同年7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28日、2019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10日,2019年8月10日至同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的事实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谎称赎车需要用钱,取得滦南县**小区的杨某某的信任后,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5000元,得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1500元。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任某某得知左某某有同性恋倾向,遂通过软件与其取得联系后,以泄露左某某个人隐私、让其身败名裂相要挟并索要钱款,被害人左某某因惧怕给个人产生不利影响,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予被告人任某某人民币73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杨某某、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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