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20年9月27日、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三次向李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020年9月30日任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文体路**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任某某身上查获2小包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从任某某身上提取2小包海洛因总净重为0.09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毒品提取、称量、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5、尿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微信信息截图及转款****;7.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三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笑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2册,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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