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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乡**村人,无业,住本村。该因吸毒于2019年8月1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本区利民西街北三巷外贸宿舍的家中向成某某、赵某某销售300元钱(约0.15克)的土制海洛因后,容留成某某、赵某某在其家中当场吸食毒品。

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本区利民西街北三巷外贸宿舍的家中向赵某某销售200元钱(约0.1克)的土制海洛因后,容留成某某在其家中当场吸食毒品。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本区利民西街北三巷外贸宿舍的家中向成某某销售100元钱(约0.05克)的土制海洛因后,容留成某某在其家中当场吸食毒品。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本区利民西街北三巷外贸宿舍的家中先后向唐某某两次销售各100元钱(约0.05克)的土制海洛因后,容留唐某某在其家中当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海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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