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吸毒人员温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想要购买毒品,任某某微信收取250元毒资后,约定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中医医院东门见面交易。任某某、温某某二人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温某某身上提取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918****。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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