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5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2010年9月30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8月19日因吸毒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路交口附近路边以105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任某某1050元。
2019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归案经过;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扣押清单;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检测报告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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