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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乡**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5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平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3日,欧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任杰购买130克毒品冰毒,由被告人任某某将毒品冰毒藏入腐竹中,通过许某某驾驶的桂平市金田镇至广州窖口的车牌为桂R****0客运大巴于2019年11月5日在桂平市马皮客运站托运至佛山市三水客运站,由欧某某驾驶车牌为粤R****8本田小轿车前往取货,欧某某取货后在返回行驶至广东省**市**区**镇县道X780线与佛山市**区交接处前1公里处被清远市公安局抓获,民警在欧某某驾驶的粤R****8小轿车尾箱处搜查出两袋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两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20.54克。经鉴定,两包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桂平市**乡**厂对面路口,以人民币220元每克的价格出售65克毒品冰毒给易某某(另外处理),易某某购买得毒品后在返回平南县途经**加油站的时被平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易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桂R****8的海马牌小车主驾驶室车门储物层内搜出两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两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64.3克。经鉴定,从易某某所驾驶的桂R****8海马牌小车上搜出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毒品、通讯工具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证人欧某某、许某某、易某某、刘某某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微信转****。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珍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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