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 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8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购毒人何某某与被告人任某某微信联系购买冰毒和麻古,任某某微信收取何某某350元人民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敬老院旁,准备将一袋冰毒和一袋麻古交给何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任某某旁边的地上提取到外用白色餐巾纸包裹内用透明塑封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和红色片剂状疑似毒品麻古各一袋,经称重分别净重0.44克、0.20克。从任某某的左后裤包提取到彩色铁盒一个,内有用透明塑料管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麻古1管,经称重净重1.60克,用透明塑封袋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3袋,经称重分别净重2.50克、1.27克、0.08克,从任某某的左手提取到联系贩毒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
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0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洋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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