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巷**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宾馆。2016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大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10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8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任某某在大荔县**宾馆内贩卖给王某某一小包大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10月19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50元(欠毒资50元),后任某某在大荔县**宾馆内贩卖给王某某一小包大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0月20日晚,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约好在大荔县**宾馆交易,后任某某、王某某在大荔县**宾馆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从任某某身上搜出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分别为0.17克、0.24克。
4、2020年10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任某某在大荔县**医院内贩卖给张某某一小包大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
5、2020年10月19日上午,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任某某在大荔县**医院内贩卖给张某某一小包大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芳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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