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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团泽社区老街贩卖了1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吴某某、苟某某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淳某某、吴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9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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