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3号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3711,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蒲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4日对犯嫌疑人任某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018年12月4日申请延长羁押期限4天,2018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5月,**镇**村原村委会主任任某某先后以村委会名义向蒲城县财政局申报村级生产路硬化项目资金,于同年4月、5月分别与蒲城**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梁某某、蒲城**公司经理薛某某协商,经二人同意分别借用其公司资质和账户向蒲城县财政局报账,共套取项目资金30万元。期间**村委会由任某某负责,组织人员为村先后整修6米宽生产路1565米计支出149370元,4米宽生产路3298米计支出81368.93元,共计支出230738.93元。2016年5月、8月,被调查人任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造工程决算单,在上级财政部门拨付该村村级生产路硬化项目资金30万元后,支付工程款230738.93元,将剩余工程款69261.07元予以侵吞,据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高某某等证言;
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69261.07元公款侵吞归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涉嫌贪污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明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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