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幢**室。因赌博、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于2013年8月13日被原奉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为赚取网络棋牌平台返利,在本区用手机开设网络聊天群,聚集袁某某、胡某某、毛某某等众多群聊成员在网络棋牌平台进行“冲刺麻将”、“双扣”赌博,任某某赚取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约11.8万元,净赚人民币约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胡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积锋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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