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216号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鸡冠嫲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赌博,于2005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 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杨某某、沈某某、高某甲、王某甲、秦某某、毕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街道**村**组**号,**街道**边上农庄,**区*街道**村*组*户,**街道**村*组**户,**街道人才市场废弃宿舍2楼,**街道**村*组*号,**街道**村*组*户,**街道**名苑**栋*单元**室等地赌博9场, 被告人任某甲从中抽头获利360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任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高某甲、顾某某、高某乙、许某某、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倪某某、高某丙、毕某某、高某甲、秦某某、李某丙、杨某某、沈某某、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同案犯钟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同案犯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 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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