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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已起诉)、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台江区佬药洲街大排档附近以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由陈某丙、陈某甲、林某甲负责在大排挡附近物色酒驾司机,郑某某驾驶汽车载着陈某乙负责实施碰撞追尾酒驾司机所驾驶的小车。当日凌晨2时26分左右,陈某丙、陈某甲、林某甲在该大排挡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林某乙及被告人任某某在一起喝酒,之后被害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载着王某某离去。陈某丙等人遂通知郑某某着手实施碰瓷。郑某某驾驶汽车载着陈某乙在福州市台江区六一路排尾路交叉路口故意追尾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汽车,之后郑某某等人以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酒驾要报警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万余元。被害人杨某某不愿被其敲诈勒索,打电话通知其朋友林某乙及被告人任某某到现场。双方就赔偿价格协商未果,被害人杨某某让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汽车离开现场。郑某某等人发现后驾驶汽车紧随追赶。为了摆脱郑某某等人的追赶,被告人任某某在醉酒情况下,不顾路上其它车辆与行人,一路闯红灯、逆行,在限速时速30km的亿力江滨路段,以100km的时速躲避追赶。2018年10月20日凌晨2时55分左右,双方在台江区江滨中大道亿力江滨路段追逐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汽车在台江区江滨中大道亿力江滨路段发生车祸,冲上南侧花圃并撞上电缆支架,造成汽车副驾驶乘员杨某某当场死亡,后座乘员林某乙轻伤二级、后座乘员王某某轻微伤。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照片等;2.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林某乙等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 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5mg/100ml,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钦

检 察 员:杨 榕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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