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赌博,于2008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4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恒,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地区后礼务村一种植地内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K****0)倒车时,因未注意车后情况,碾轧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51岁,河北省人)身体致其死亡。任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躯干及四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打印表、死亡证明、尸体火化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两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出警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任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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