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8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同一事实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自2011年起在东阳市**街道**社区**家中从事淘宝销售化妆品生意,2017年在网上结识生产假冒欧莱雅化妆品的赵某某(已判决)后,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在东阳分多次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赵某某共计986345元,其中至少有十余万元是其向赵某某购买的假冒欧莱雅化妆品的货款,其购买后由赵某某将假冒欧莱雅化妆品寄至被告人任某某东阳家中,被告人任某某再将假冒欧莱雅化妆品在其淘宝店售出从中获利。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在东阳市**街道**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 、照片辨认、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载有支付宝五联数据以及其他数据的光盘三张;
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公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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